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另犯竊盜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