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楊忠勳
楊忠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勳、楊忠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6,2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