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張秀絲
兼訴訟代理  賴千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祥陳顯明徐萍秋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陳志祥、陳顯明及徐萍
  秋等人之姓名及住所,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是原告應提出被
  告陳志祥、陳顯明及徐萍秋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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