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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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再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60號聲請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28日寄存於青年郵局,聲請人並於107年7月1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秋鴻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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