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八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宣告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受刑人復犯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影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八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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