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057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吳權祐
相 對 人 蔡陳利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靜
相 對 人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蔡陳利、陳碧玉對於相對人
吳權祐之租金債權存在,查相對人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仁
武區、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