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26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換得現金
4萬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換得現金4萬0500元」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刑
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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