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