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呂誾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