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 林阮秋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儲利率指數表)。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4項聲明所載之計息方式有誤,故請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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