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陳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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