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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