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37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7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