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債權人 張海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志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