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債權人 林明泉 債務人 李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叁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