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鐘健榮 債務人誠禹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江龍 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