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務人 曾得瑋 債務人 張瑛珍 債務人恩鑫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文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得瑋、張瑛珍、恩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恩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張瑛珍、曾得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