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號抗告人 鄭淑珍 上列抗告人因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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