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 陳憲欽 被告 楊火土 被告 陳坤 被告 陳清俊 被告 陳森祥 被告 陳寶松 被告 陳秋逢 訴訟代理人 林寶梅 被告 楊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麗卿 被告 陳瑞和 兼訴訟代理 陳瑞耀 人664巷5號被告 蕭慶祥 被告 蕭建財 被告 蕭麗卿 被告 蕭麗花 被告 陳清陽 被告 楊碧蓮 訴訟代理人 林淑汶 被告 陳增塨 被告 陳素真 被告 李至正 前列陳清俊、陳森祥、蕭慶祥、蕭建財、蕭麗卿、蕭麗花、陳素真、李至正共同兼訴訟代理 陳根龍 人664巷3號被告陳瑞耀前列陳寶松、陳瑞和、陳根龍、陳瑞耀共同兼訴訟代理 陳明發 人664巷9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