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