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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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4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民國(下同)97年6月2日送監執行,99年6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9年6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39號函、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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