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蔣惠玲 相對人富得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相對人 高全祿 相對人 陳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六所示土地標示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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