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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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小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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