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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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鈕廷莊 相對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5年5月10日第6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並提出相對人第6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新修正組織捐助章程條文、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5年5月20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為董事人數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變更、管理方法調整,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如君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條號│內容│條號│內容│├───┼───────────┼───┼───────────┤│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11人;董事長1人,由││為13人;董事長1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外代表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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