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鈺 如被告 李淑瑛
李香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