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正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正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合併執行,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