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98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勇信選任辯護人蔡念辛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張勇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勇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羈押,並於111年1月29日、111年3月29日、111年5月2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於111年7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酌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為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者,本件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在可能身受重刑之下,不無為逃避日後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因本件共犯為何,有無其他在逃共犯,共犯間彼此分工、參與程度如何,仍由檢察官繼續偵辦中,此不僅涉及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亦攸關被告可否減免其刑,則在上開事實尚未釐清之下,如將被告釋放,被告不無因遭受壓力,而有與上開共犯勾串之高度可能,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參酌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如流通市面將戕害國民健康,且影響社會治安等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件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是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有其必要。因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1年7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徐美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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