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林耿立 被告 黃俊凱
戴榮輝
林坤寶 上列被告黃俊凱、戴榮輝、林坤寶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