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70號

原告 吳鴻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豐徽 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利息),原告應補正記載「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可得執行。

二、陳報LM-245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最近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仲介行情證明、近期同類汽車成交行情證明等)。

三、原告應按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完整訴之聲明、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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