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寶珠 即台北縣私立立大托兒所(立大小學城)法定代理人周寶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周寶珠即台北縣私立立大托兒所(立大小學城)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