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
百八十九萬二千八百九十四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七百
十六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