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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