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鄭○祐兼法定代理 黃雪萍 人被告 王子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0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楊雅萍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