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7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7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鑾選任辯護人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瑞鑾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瑞鑾於民國103年6月23日1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路與民生路口,因違規迴轉,遭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員警 朱敬煌 示意攔停盤查,詎吳瑞鑾明知朱敬煌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你叫朱敬煌嗎,真的是 豬八戒 」等語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朱敬煌,嗣朱敬煌及小隊長 利冠陞 告知其涉犯妨害名譽、妨害公務罪嫌,請其下車,吳瑞鑾竟接續前開公然辱侮公務員之犯意,以「垃圾」、「垃圾當警察」、「你是流氓是吧」、「你流氓當警察是吧」、「爛透了」等語,當場辱罵員警朱敬煌。再吳瑞鑾竟又另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雙手推打利冠陞,用力拉斷利冠陞手上所懸掛之佛珠(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經朱敬煌、利冠陞合力進行逮捕,吳瑞鑾猶持續反抗,並與朱敬煌、利冠陞相互拉扯,趁隙持路旁走廊上廣告旗桿揮打利冠陞,復以腳踢擊利冠陞之腿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朱敬煌、利冠陞執行公務,致利冠陞受有左手第二指擦挫傷、右側大腿及小腿鈍挫傷合併疼痛不適等傷害(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經警當場蒐證、逮捕,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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