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鴻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0年度聲沒字第98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7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汪鴻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聲勒字第10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8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意旨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2「海洛因」1包(驗前淨
重0.042公克,驗餘淨重0.009公克),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9年8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故本院尚難認定係違禁物,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原扣押│甲基安非他命(含│壹包│檢驗前淨重0.130公克、檢驗││物品目錄表│包裝袋壹個)││後淨重0.120公克││編號2)││││├─────┼────────┼───┼─────────────┤│2(原扣押│海洛因(含包裝袋│壹包│鑑定結果:白色粉末1包,經││物品目錄表│壹個)││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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