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9號、108年度偵字第4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因此,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子彈,均屬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陳宗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08年4月2日已死亡,而以108年度偵字第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與上述案件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2所示改造手槍1枝、未經試射之子彈15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認查獲被告時扣案物品中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係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另扣得子彈2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7顆試射:6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8年4月17日刑鑑字第1080012122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勘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0)、附表編號2上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5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7日刑鑑字第1080012122號鑑定書等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押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鑑驗過程中試射之6顆子彈,已因試射裂解喪失子彈功能,所留彈頭、彈殼,已不具子彈完整結構,無殺傷力,非屬違禁物,曾試射無法擊發之子彈1顆,自始不具殺傷力,亦非屬違禁物,自無庸亦無依據宣告沒收,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改造手槍(槍枝│1枝│由坊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管制編號110301││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5218號)││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偵卷│││││第23頁)│├──┼───────┼───┼─────────────┤│2│子彈│未經試│子彈22顆,均係非制式子彈,││││射15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7顆試射│││││:6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見偵卷第23頁)│├──┼───────┼───┼─────────────┤│3│改造手槍(槍枝│1枝│認係坊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管制編號110301││,槍管內具阻鐵且不具撞針,│││5217號)││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見偵卷第23頁)│├──┼───────┼───┼─────────────┤│4│紙雷管│1包││├──┼───────┼───┼─────────────┤│5│喜得丁火藥│35顆││├──┼───────┼───┼─────────────┤│6│彈殼│6個│(並非上述理由欄三㈡記載經│││││試射後所留之彈殼)│├──┼───────┼───┼─────────────┤│7│游標卡尺│2支││├──┼───────┼───┼─────────────┤│8│擦槍工具│1盒││├──┼───────┼───┼─────────────┤│9│擦槍油│2個││├──┼───────┼───┼─────────────┤│10│紅外線瞄準器│1個││├──┼───────┼───┼─────────────┤│11│熱熔膠槍│1支││├──┼───────┼───┼─────────────┤│12│通槍條│1支││├──┼───────┼───┼─────────────┤│13│鑽頭│6支││├──┼───────┼───┼─────────────┤│14│電鑽│1支││├──┼───────┼───┼─────────────┤│15│螺絲起子頭│1件││├──┼───────┼───┼─────────────┤│16│板手│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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