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5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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