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張芷帆 被告 林祐達 被告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