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變造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貳張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壹張為普通小型車、壹張為普通重型機車)上之「甲○○」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部分理由如下:被告以同時出示變造之2張駕駛執照行為,係1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犯罪前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且自知因案通緝,竟不儘速向警局投案,反而以變造他人駕駛執照後持以行使之方式,欲逃避警方追緝,所為已損害他人及司法警察追緝犯罪之正確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正本2張(即普通小型車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各1張)上之「甲○○」相片各1張,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美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4006號被告甲○○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為免遭緝獲,於93年6月間,在基隆市○○路拾獲 高聰德 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照各1張,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復於93年7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男子,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臺北市某處餐廳附近,將其本人照片交給「阿明」,由「阿明」以甲○○之照片換貼在高聰德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照(該駕駛執照係於93年6月,在基隆市某處遺失)上,變造高聰德之上開駕駛執照2張,足以生損害於高聰德及監理機關管理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嗣於94年10月6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基隆市○○路○○○號前為警盤查時,甲○○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持前開變造之高聰德駕駛執照供員警核對而行使之,經警識破,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港務警察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高聰德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案之上開變造駕駛執照2張在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該成年男子共同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扣案變造駕駛執照上之照片(即被告本人照片)2枚,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沈三郎附錄參考法條:
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