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蔡春櫻
鄭美倫 楊美娟 楊美玉 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憲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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