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債權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 陳菊 、高雄衛生局、 何恳功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文祥 、 戴恳川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春葉 、 蘇進威 、 蘇清煌 、邱俊智、 胡文敘 、翔奕皮革有限公司、 林有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 周玲娟 、屏東縣政府、 潘孟安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薛瑞元 、 郭烈成 、 郭閔毓 、雲林縣政府、 李進勇 、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許益銘 、 黃惠光 、彰化縣政府、 魏明谷 、彰化縣衛生局、 葉彥伯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茂嘉 、衛生福利部、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姜郁美 、 魏應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具體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