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債權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 陳菊 、高雄衛生局、 何恳功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文祥戴恳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葉蘇進威蘇清煌 、邱俊智、 胡文敘翔奕皮革有限公司林有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周玲娟 、屏東縣政府、 潘孟安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薛瑞元郭烈成郭閔毓 、雲林縣政府、 李進勇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銘黃惠光 、彰化縣政府、 魏明谷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 、衛生福利部、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姜郁美魏應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具體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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