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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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周玫誼 送達代收人 黃人杰 被告昇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五條、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均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區○○街○○號,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