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七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新臺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足。逾期不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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