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一六號
原告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右原告與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