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Y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六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弘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