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陳威良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上述債權轉讓之通知以登報方式公告,為此聲請承當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讓渡書影本、公論報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九版公告節本影本。
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