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44號聲請人 林育明 相對人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泉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書狀,相對人為法人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3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定程式,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記載相對人為「巨宇電機有限公司」
,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是否為「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㈡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勞資爭議)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為「 李麗英 」,請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陳茂泉」,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為何處。
㈢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聲請人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