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灃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灃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古灃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511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4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附表】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1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5648公克,驗餘淨重0.5590公克)2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1767公克,驗餘淨重0.1681公克)3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044公克,驗餘數量殘渣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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