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1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會計師被告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
己○○戊○○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許麗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