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上訴人 陳信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月市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晏瑄